青岛市李沧区:关于印发《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0-08 15:58:59 987 Admin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不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区域经济持续竞争优势,发挥经济政策的激励作用,通过优惠政策优化提升存量经济,培育发展增量经济,实现树强扶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李沧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机构。

(一)申报条件

1.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为李沧区作出地方贡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往年政策奖补申请中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记录;

4.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所需材料

1.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机构核发的成立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培育具有带动力的创新型龙头企业

(一)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山东省制造业企业100强的我区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市要求配比奖励,以下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20万元。

(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产值净增长较大的工业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净增超过5000万元的每户奖励2万元,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

(三)新上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300万元至5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5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市级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再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经工信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第四条 培育有专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由区属国有企业牵头成立各类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搭建各类创新型企业服务平台,对各创新型中小企业向政府公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金融、工商、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10%比例进行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对获得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50 万元;经市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给予5万元奖励,“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市补助基础上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补助,最高3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每项给予2000元的补助。

(四)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由低到高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传统优势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总部留在李沧的制造业搬迁企业或新培育的总部企业,根据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度,提供20-2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用房,区级经济社会贡献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区级实得增长部分30%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区级实得增长部分40%奖励;增长30%以上的,给予区级实得增长部分50%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区级经济社会贡献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区级实得增长部分20%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级实得增长部分30%奖励;增长30%以上的,给予区级实得增长部分40%奖励。

(二)鼓励优势企业运用新技术、新生产模式对传统产品升级换代,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定制化制造、成套型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转型。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的5%给予补助。

(三)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区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共享提供和使用型仪器设备。对为李沧区企业提供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开放大型科学仪器服务的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区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用户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20%),同一企业区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研发平台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小企业产业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经过认定的市级、国家级创新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企业10万元。

第七条 集聚专门工业设计机构和企业

(一)争取成立青岛市工业设计研究院,集聚发展专业工业设计公司。对工业设计公司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评估建设成本或购房价格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按40%、30%、30%比例分三年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按照评估租金额给予三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标准每年不超过租金的3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工业设计竞赛,在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奖作品设计人员给予奖励,由第一设计人领取并负责分配,奖励标准为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国家工业设计奖最高等级奖10万元、其他5万元;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最高等级奖5万元、其他2万元。

(三)采购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20%给予制造业企业补助。

第八条 搭建创新型产业载体

(一)加快院士产业核心区试验区、楼山片区2个创新型产业集聚核心区建设。鼓励小工业园区或面积较大工业企业腾出低效用地,实现产业转型。对腾出土地发展符合全区产业规划布局的高效项目的,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

(二)通过依托优势龙头企业和引入有实力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采用众筹模式建设一批创新型载体,打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加强产业规划引领,建设基础设施完备、服务水平先进、产城融合发展的产业基地。对园区运营主体开展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众筹模式建设园区,政府相关基金优先参股支持众筹企业建设项目。

(三)到2020年,通过盘活存量、新建开发、鼓励出租等多种方式提供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鼓励和引导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优先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解决生及配套用房,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楼山片区城市更新和院士产业核心区建设为契机,建设一批都市创新型企业集聚区、制造业总部集聚区和生产服务业功能区,鼓励创新型企业先期参与城市更新方案制订,对按照产业更新计划成功改造的集聚区依据改造面积给予改造主体10元/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附则

(一)同一企业的年度补助总额不高于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实得;同一企业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法律法规或特殊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对骗(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补助的资格,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追缴已拨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暂行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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